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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案涉房屋系王甲于2005年婚前支付首付款后购买,王甲、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共同偿还贷款。双方婚后就上述房屋偿还贷款本息273,794.08元,但其中36,000元系王甲于
一、解读:具体到本案中,计算方法为:婚后共同还贷 22/2× 房屋现值(评估)184 ÷ 购房款45.4/2= 22.3 万元(注意这里“婚后共同还贷/2×房屋现值÷购房成本/2”中最后又
一、解读:第 1 步:“婚后共同还贷 142974.49/2=71487.245 元”为个人实际已经支付价款。第 2 步:“个人实际已经支付价款 71487.245÷购房款(500000+400000+100000)=0.
一、案件事实:2014年6月23日,坐落于朝阳区***房屋登记于王甲、李某名下(按份共有)。庭审中,双方均不主张该房屋完全所有权,仅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份额。
一、案件事实:王某、李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3月20日,双方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人因感情不和,经协商自愿离婚,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位于朝阳区*
案例王某与李某于2013年相识后确认男女朋友关系。为方便日常生活,二人商议在男方王某工作地点附近购买房产。2015年5月,李某作为买受人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案情简介王某以36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601室房屋,其中首付款15万元,按揭贷款21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王某支付中介费等16000元,房屋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
一、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自2014年开始分居。2011年,李某父母出资全款购买位于大兴区某小区的102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离婚诉讼中,王某主王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