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纠纷——真实意思与登记效力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赵某与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80万元购买无锡市惠山区房产一套,登记在13岁的未成年女儿赵某乙名下。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赵某所有,女儿赵某乙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后赵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遭拒,起诉主张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刘某辩称房产已赠与女儿,属赵某乙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赵某所有,赵某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认为:
1. 购房时赵某乙未成年无收入来源,房产由夫妻共同出资且供家庭居住,无证据证明双方有赠与女儿的真实意思表示;
2. 离婚协议中双方已将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赵某乙签字确认,可印证房产真实权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厘清“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权属认定核心:不动产登记仅具推定效力,真实意思表示优先。实务中,法院判断是否构成赠与需综合三大因素:一是子女是否具备接受赠与的实际能力(如是否成年、有无独立收入);二是购房款是否由父母全额出资;三是房屋是否实际由子女管理使用,以及父母是否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
对夫妻双方而言,若确系赠与子女,应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留存;若仅为代持登记,需在购房时通过书面约定明确房产实际归属,避免离婚时举证困难。本案中,离婚协议的约定及女儿的签字成为关键证据,推翻了不动产登记的推定效力,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原则。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