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明确赠与一方的房产认定——意思表示与出资凭证的重要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黄某与陆某登记结婚。2022年,黄某父亲以黄某名义购置宁波市鄞州区房产一套,支付首付款21万元,并每月向黄某账户转账偿还按揭贷款,转账备注均注明“仅赠与黄某个人房贷”。2024年双方离婚,陆某主张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黄某提交出资凭证及转账备注,辩称房产为父亲对其个人的赠与。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黄某个人所有,驳回陆某的分割请求。法院认为:
1. 房产全部出资来自黄某父亲,且转账时明确注明赠与黄某个人;
2. 无证据证明黄某父亲有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父母出资购房”的赠与指向认定标准:有明确赠与一方意思表示的,属个人财产。实务中,认定赠与指向的关键证据包括书面赠与协议、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若父母仅出资但未明确赠与对象,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个人的赠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出资父母而言,需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赠与指向,如签订赠与协议或在转账时注明赠与对象;对配偶一方,若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需举证证明父母有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转账备注成为核心证据,直接决定了房产的权属归属,凸显了“事前明确意思表示”的重要性。
【相关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8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有证据证明系对子女个人赠与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