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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租金收益的归属纠纷——孳息与投资收益的区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杨某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杭州市余杭区房产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20年与龙某结婚。婚后杨某将该房产出租,每月租金4000元用于偿还房屋按揭贷款,龙某负责联系租客、收取租金及房屋日常维护。2024年双方起诉离婚,龙某主张婚后租金收益共计19.2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9.6万元;杨某辩称租金系房产孳息,属个人财产。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杨某向龙某支付租金收益分割款9万元。法院认为:

1. 房屋租金并非单纯孳息,需投入管理劳务方可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龙某参与房屋出租管理,对收益取得有实际贡献,应予以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聚焦“婚前房产婚后收益”的定性规则:租金是否属共同财产,关键看是否存在婚后管理投入。实务中,若租金仅因房产自然属性产生,且所有人未投入劳务(如委托中介全权管理),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孳息;若配偶参与招租、维护等管理行为,租金则属“投资收益”,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风险防范层面,房屋所有人若想保留租金收益,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并留存委托协议,证明未借助配偶劳务;配偶一方参与管理时,需留存沟通记录、维修凭证等,作为主张收益分割的依据。本案中龙某的管理行为是租金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核心,体现了对婚后劳务贡献的认可。

【相关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