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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转移纠纷——过错方的财产少分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与吴某婚姻存续期间,周某发现吴某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80万元转账至其妹妹名下,且伪造消费凭证隐瞒款项去向。周某起诉离婚,主张吴某转移财产,应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吴某辩称款项系“临时周转”。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认定吴某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剩余共同财产时,周某分得60%,吴某分得40%,吴某需向周某返还转移款项中的48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婚内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少分或不分。吴某无正当理由转移存款并伪造凭证,主观存在过错,法院结合其行为情节调整分割比例并要求返还相应款项,维护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