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首付婚后共还的房产分割——增值部分的归属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陆某以个人财产购置苏州市工业园区房产一套,总价167万元,支付首付款50万元并办理按揭贷款,房产登记在陆某名下。2020年,陆某与姚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元,陆某婚前已自行偿还贷款17万元。2024年,双方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起诉离婚,姚某主张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对应份额应属共同财产,要求补偿25万元;陆某辩称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仅同意返还共同还贷的12.5万元。双方确认房产现值180万元。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房产归陆某所有,剩余贷款由陆某偿还,陆某向姚某支付补偿款23.5万元。法院认为:
1. 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出资首付并登记在其名下,应归陆某个人所有;
2. 婚后共同还贷25万元及对应房产增值部分11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某应予以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婚前首付婚后共还”房产的分割规则: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需补偿对方。实务中,补偿款的计算需遵循“增值率公式”,即先算出房产整体增值比例,再按共同还贷占总房款的比例折算对应增值额。
风险防范层面,登记方应通过独立账户偿还贷款,避免婚前财产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需单独留存共同还贷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还款账户流水等,作为主张权益的依据。若双方对房产归属有特殊约定,可签订婚前协议明确,避免离婚时就增值部分产生争议。本案中法院的补偿判决,既保护了登记方的婚前财产权益,也兼顾了非登记方对共同还贷的贡献。
【相关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