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房产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分割差异纠纷——约定优先与贡献考量的平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陈某与林某婚后共同出资购置温州市鹿城区房产一套,总价300万元,其中陈某出资210万元,林某出资90万元,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陈某占70%、林某占30%”。202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林某主张婚后自己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子女抚养,对家庭贡献更大,且房产现值已涨至400万元,要求按50%比例分割;陈某辩称应严格按登记份额分割,仅同意支付折价款120万元。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房产归陈某所有,陈某向林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30万元。法院认为:
1. 双方已明确约定房产为按份共有并登记份额,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作为分割基础;
2. 结合林某对家庭的劳务贡献及房产增值情况,可在登记份额基础上酌情调整补偿数额,但不得显著偏离约定比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婚内房产共有类型”的分割核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贡献可作为约定份额的微调依据。实务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分割规则存在本质差异:按份共有人需按登记份额分割,仅在约定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贡献时可微调;共同共有人则需综合出资、贡献等因素均等分割或酌情倾斜。
同时,夫妻购房时应明确约定共有类型及份额,避免因“家庭关系”默认共同共有引发争议;承担主要家务、抚养责任的一方,需留存相关证据(如育儿记录、家务支出凭证等),作为分割时主张贡献补偿的依据。本案中法院未完全突破登记份额,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兼顾了家庭劳务的价值。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