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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郑某某(2007年5月27日死亡)与被继承人吴某某(2013年10月23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六名子女,即郑某1、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以及郑6的父亲郑强某(2015年10月6日死亡)。郑某某、吴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系争房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郑某1与郑某某名下。郑强某和其妻子生育一女郑6,郑强某与妻子于1999年已离婚。
原告郑某1将郑某2、郑某3、郑某4、郑某5、郑6诉至法院,要求将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
霍某、王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等5个子女,并购买位于邢台某区的一处房屋。2001年,霍某去世,未留下遗嘱。2013年,王某把5个子女诉至邢台市桥东区法院,要求对房产予以分割。
房产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所有,是遗产继承案件的焦点、重点和难点,几乎所有重大复杂的遗产继承案件都是房产继承,其中房屋继承的方式包括公证继承和诉讼继承两种途径。
房产继承案件,必然涉及房改房如何继承、无产权证能否继承、工龄福利房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如何继承、房产拆迁利益如何继承、军产房能否继承、共有房产如何先析产后继承、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遗嘱房产被拆迁遗嘱是否还有效、房产继承时效性等专业问题。
在确定遗产的范围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2)要查明公民对其生前实际
一、如何界定公有住房承租权?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是一种物化的债权。第一,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与普通房屋承租权在实质上存在很大的区别。一是承租主体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遗嘱见证人  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