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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冲突遗嘱下房屋继承何去何从——以张氏家族房产纷争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氏家族中,张老先生和张老太太拥有一套位于繁华地段的房产。2018年,张老先生觉得自己年事渐高,便立下了一份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将该房产由大儿子张大继承。当时,大儿子张大对父母照顾有加,张老先生认为大儿子值得托付。

到了2020年,二儿子张二从国外回来,开始频繁陪伴父母,还出资对房子进行了部分装修。张老先生和张老太太深受感动,于是在2021年又立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指定由二儿子张二继承。

然而,2023年张老先生身体每况愈下,小女儿张小一直贴身照顾。张老先生心疼小女儿,便在2023年底,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立下了一份口头遗嘱,称要把房产留给小女儿张小。不久后,张老先生离世。

张老先生去世后,三个子女就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了激烈争执。张大认为自己是最早被指定继承房产的人;张二觉得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房产应归自己;张小则主张按照父亲最后的口头遗嘱来继承。三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张大将张二和张小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房屋的继承归属。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立有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时,应以哪份遗嘱为准来确定房屋的继承。张大依据自书遗嘱主张权利,张二强调公证遗嘱的效力,张小则坚持口头遗嘱的有效性,三份遗嘱相互冲突,给房屋继承带来了极大困扰。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多份遗嘱进行了细致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危急情况消除后,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本案中,张老先生2023年底立口头遗嘱时虽处于身体不佳状态,但未达到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危急程度,且之后也未将口头遗嘱转化为其他有效形式,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而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自书遗嘱,且是张老先生在2021年经过公证程序订立的,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按照2021年的公证遗嘱,由二儿子张二继承。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及时更新遗嘱:若被继承人想变更遗嘱内容,应及时以合法有效形式重新订立遗嘱,避免多份遗嘱冲突。

2. 重视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较高,订立时可增强遗嘱的稳定性和证明力。

3. 规范口头遗嘱:若必须立口头遗嘱,要确保处于危急情况,且有合格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尽快转化形式。

如果您还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