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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邓某买得一套商品房。万某找对象无房居住,邓某出于朋友之情,让其好友万某登记为房屋共有人,房管部门登记资料显示:该房系邓某、万某共有。
男女双方于2005年10月25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政府出售的福利房,尚未取得共有产权证)归女方所有,男方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手续办完后,男方却不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协助义务。
村民李清堂、杜秋娥有老宅一所,房屋五间。1992年11月20日政府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原告有五个女儿,长女李群香于1991年底与李占方再婚后招为上门女婿,中间三个女儿外嫁他村;小女儿李凤仙结婚前后一直随父母生活,招钱春林为上门女婿。李群香前婚之女李延伟自幼随两原告生活。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版)(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5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2007年第一次修正版)(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5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