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房子却被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案情简介】
金某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想要购买一套房子。但是,合同中的房号和面积出现了笔误。后来,金某和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更正了房号和面积。不幸的是,甲农商行因为乙房地产公司欠债,想要执行这套房子。金某不同意,认为他对这套房子有权利,不应该被强制执行。于是,金某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想要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法院一审和二审都认为金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对这套房子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金某不服,申请再审。但经过审查,法院认为金某的再审申请没有足够的理由,最终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就这样,金某的房子还是面临着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此案件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法律角度进行评析: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诉讼程序,旨在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在执行程序中受到不当侵害。金某作为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是其法定权利。
合同效力与房号、面积更正 金某与乙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存在笔误,但双方通过补充协议更正了房号和面积,这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修正,具有法律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与买卖合同的优先权 在本案中,金某与乙房地产公司的买卖合同在房屋被查封之前已经成立,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金某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是,这里的重点是金某是否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这是判断其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权利的关键。
证据的重要性 金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款。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院裁判的基础。金某的再审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这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再审申请的审查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再审申请需要符合法定的再审情形。金某的再审申请未能满足这些条件,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债权转让与三方抵债的认定 金某主张通过三方抵债支付了房款,但未能证明其与翟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翟某对乙房地产公司享有债权。在法律上,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且要有证据支持债权的存在和转让。
综上所述,本案中金某的败诉主要在于未能充分举证其已经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款,以及在债权转让和三方抵债方面的证据不足。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合同效力和执行程序的严格审查,以及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列举了再审的几种情形)。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