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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产生的一部分原因是卖方提高房价拒绝履行原合同,或者卖方故意拖延、不及时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买方不能按期办理贷款手续,进而无法履行合同。
二手房是购房者和房东之间的交易,房东是没有人监管的,这个时候让购房者直接将钱交给房东,购房者是有所担心的。而且每套二手房的情况都不同,流程没弄好,就可能出现问题。
在房价高的当下,一些早前曾经把经济适用房卖掉套现的人纷纷反悔。对于买家而言,当然全都以悲剧收场,因为此类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国家经适房管理规定,全都被判无效。
王某和卢某是一对好朋友,2010年3月王某得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经济适用房,想购买一套,可是没有当地户口,不符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无法购买。于是找当地人卢某商量,并口头约定,王某借卢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房子由王某实际占有、使用。
买房本来是件很开心的事情,但是当我们买到房子后突然发现自己同时也陷入了无止境的麻烦当中,比如一房二卖、二手房买卖中的承租人以及户口的迁出与迁入等问题。这时的我们又怎么会开心呢?在此,彭宇明律师特别提醒大家在房产买卖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面,事先在协议中加以约定,以免事后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
龙先生不是北京户籍人士,于2009年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一套。因为龙先生已婚,在购房合同上需要夫妻两个人的签字,但其配偶在国外未能及时回国办理手续,故龙先生与其姐姐进行协商,约定由龙先生支付首付款,分期付款也由龙先生偿还,暂时将房子登记在其姐名下。
2009年9月2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清泉的位于北京丰台区的一处房屋。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支付定金20000元,在交付定金10日内过户,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定金,但李某却未依约为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2009年9月29日,李某与王某另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目前已足额缴纳了房款,且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并进行了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