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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方擅自赠与无效。《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丈夫私自将夫妻房屋赠与情人,妻子可主张赠与无效并追回房屋,法院对此
赠与可附条件,《民法典》第661条规定,受赠人需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例如舅舅赠与外甥房屋约定“需每月支付外祖母赡养费5000元”,若外甥连续3个月未支
即使房屋已过户,若受赠人存在法定情形,赠与人仍可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63条规定三类事由: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
房屋赠与需同时满足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两个条件。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即赠与人表示赠与、受赠人接受即成立有效合同。但房屋作为不动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与被告小陈系叔侄关系,2020 年,原告陈某与被告小陈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陈某将郊区房产赠与小陈,为表 “诚意” 办理了公证。2023 年陈某因拆
【基本案情】 2023年,王女士将一套存在抵押的房屋赠与侄女,并约定侄女需支付10万元用于偿还贷款。过户后,银行因抵押权未解除要求查封房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
【基本案情】2021年,王女士与侄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侄子,由侄子承担过户税费。办理过户时,侄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缴纳3%契税(约9万元),导致过户受阻。王女
【基本案情】2022年,张爷爷将一套房屋赠与孙子小张并完成过户。2023年,小张因意外去世,未立遗嘱。小张的妻子和父母就该房屋继承产生争议:妻子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