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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赡养义务的房屋赠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撤销权行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七旬老人赵某丧偶后,与侄子小赵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赵某将其房产赠与侄子小赵,小赵负责赵某的生养死葬,保证其晚年生活质量。合同办理了公证。房屋过户后初期,小赵尚能履行义务,但一年后因工作调动至外地,对赵某逐渐不闻不问,仅偶尔电话联系,生活费也不再支付。赵某独自生活困难,身心俱疲。赵某欲撤销赠与,收回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典型的附义务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小赵“负责生养死葬、保证晚年生活质量”是赠与所附的核心义务,该义务具有人身照顾和财产供养的双重性质。

小赵在房屋过户后,长期不进行实质性的照料和经济供养,已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严重违反。赵某依法享有法定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撤销权应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二,撤销赠与后,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鉴于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赵某已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法定撤销权不受此限制。赵某应积极收集证据,如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明小赵未履行赡养义务,并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房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