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效力与撤销权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老王为规避未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并希望将名下唯一一套房产提前过户给独子小王,但又不愿以赠与形式(担心儿子日后不孝)。经人“指点”,父子二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00万元(远低于市价500万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实际上,小王并未支付任何房款。两年后,父子因家庭矛盾关系恶化。老王诉至法院,主张该合同是真实的买卖合同,因小王未支付价款,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小王则抗辩称,双方真实意思是赠与,合同仅为形式,且房屋已过户,赠与已完成,父亲无权撤销。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法律行为性质的认定与法律效果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审查合同条款、价款支付情况、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探究隐藏于表面法律关系下的真实法律关系。本案中,远低于市价的交易价格、无实际支付凭证、父子关系背景等证据,均强烈指向双方的真实合意是“赠与”而非“买卖”。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一旦性质被认定为赠与,老王的权利将受到《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严格限制。因房屋已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本案赠与已完成,老王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同时,本案亦不符合法定撤销权(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明确情形。老王以“未支付价款”为由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案警示当事人,试图通过“阴阳合同”、“名实不符”的安排规避法律,可能引发出乎意料的法律风险,导致自身权利受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