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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04条明确3种法定分割方式,需根据财产性质选择:1.实物分割:适用于可分且不减损价值的财产,如存款、家具、粮食等。实务中可按份额直接拆分,如3人共有30万存
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并非必然均等,《民法典》第309条确立了“约定优先、法定补充”规则: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按份共有人看出资额,无法确定出资额则视为等额。而家庭共同
分家协议的效力受《民法典》合同编严格约束,第490条规定“自全体共有人签字按指印时成立,内容合法则生效”。但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主张撤销或认定无效,常见情形包括:1.
分家析产的权利主体并非所有家庭成员,需以“对共有财产有贡献或依法享有份额”为标准。《民法典》第303条区分了两类共有人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需
多数家庭纠纷源于对“家庭共有财产”的界定模糊,《民法典》第297条明确其核心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如全家经营商铺的盈利、合力建造的房屋等。而
房产归属不能仅凭登记判断,核心看是否符合“家庭共有”要件。依据《民法典》第297条,家庭共有财产需满足“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或出资”,而第216条虽规定登记的公示效力
分家时房产与存款的分割需严格遵循法定规则,《民法典》第304条明确“协商优先,法定补充”原则:先由共有人协商方案,协商不成则按“实物分割、折价补偿、变卖分割”三种方
分家析产是家庭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关系到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然而,在讨论分家析产时,人们往往更多地关注成年家庭成员的权利,而忽略了未成年家庭成员。那么,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