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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赠与与遗嘱指向同一房屋时,以最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为准。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人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对房屋瑕疵不担责,但有例外。《民法典》第662条规定,附义务赠与中,赠与人在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责任;若故意隐瞒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需赔偿损失
赠与合同在以2下情形无效:1. 赠与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2. 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3.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赠与违建房屋);4. 违背公序良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赠与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44条,精神病人签订的赠与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可能有效。例如,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老人
未成年人可接受房屋赠与,但权利行使受严格限制。根据《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代为管理未成年人房产时,非为其利益不得处分。例如,父母不得擅自出售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用于
《民法典》第658条赋予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但存在例外情形。对于房屋赠与,“权利转移”指完成过户登记,过户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无需理由;但经过公证的
《民法典》未强制要求赠与合同书面形式,但房屋赠与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公证。未公证的赠与在过户前可任意撤销,而公证后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第658条)。书面合同需明确当
遗赠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赠与,与生前赠与有本质不同。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遗赠需通过遗嘱形式,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而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接受方式的时间限制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