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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作为户籍管理制度的行政行为,仅完成家庭成员在户籍档案中的身份分离,不产生财产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与分家析产存在本质区别。《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分家行为通过协议或事实分割完成权属转移后,所获财产即转化为个人财产,不再属于家庭共有范畴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不等于完全归子女个人所有,若存在“共同创造、共同生活”情形,父母仍可能享有共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可由两个以上主体共有,
户口迁出并不必然丧失老家财产的分割权,关键看是否为宅基地立基人口及财产性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未成年人即便未实际出资,也可能依法享有家庭财产份额,这一权利在涉及继承的分家析产中尤为突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但应
不少家庭在分家协议中约定“某子女不分财产便无需赡养父母”,但这种约定本质上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
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需分场景判定,且有明确法律依据。若出资发生在子女婚前,且登记在子女名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属子女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家析产。若出资
当家庭成员无法达成一致时,可通过三个阶梯式途径解决。首先是人民调解,这是农村地区常用的前置方式,符合《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中“共有人应协商处理共有关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