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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林某1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两名子女分别为长子林某2、二子林某3;林某4系林某1父亲,王某系林某1母亲,林某2早于林某1去世,林某4晚于林某1去世。位王某村院落内房屋系王某、林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林某1去世后,林某4去世前,林某4、王某、王某、林某3达成《遗产分割继承协议书》,载明“甲方:林某4……王某……,乙方:王某……林某3……乙方与林某1系夫妻关系,林某1于2019年7月2日因病去世,乙方与林某1夫妻原有坐落王某村房屋及院落(院落四至为:东至东山坡,南至张某,西至西山坡,北至卜某,房屋为正房四间,正房厨房一间,东西厢房各三间),现因林某1去世,甲方年岁已高,就上述宅院内房产的继承及分配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自愿放弃对坐落王某村房屋及院落(院落四至为:东至东山坡,南至张某,西至西山坡,北至卜某,房屋为正房四间,正房厨房一间,东西厢房各三间)的继承权,同意上述房屋及院落由乙方继承,归乙方享有……”。
2021年4月8日,甲方王某与乙方李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王某将坐落在某村房屋西边两间正房及三间西厢房出售给李某,李某给付王某10万元;协议签订当天,王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李某付房款10万元¥壹拾万元整现金”。
另查,李某户口簿显示其服务处所为某村,职业为粮农。×规(怀民)建字×号《村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建设单位(个人):林某1……批准建房面积:正房5间,长16.5米,宽5.98米,建筑面积98.67平方米”。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该案中,位王某村院落内房屋原系王某、林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林某1去世后,继承人就房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王某享有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以上的份额。李某、王某均系某村村民,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虽未办理物权登记,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故对于李某请求法院确认李某与王某于2023年4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刘颖新主任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