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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冉某与陈某为夫妻,陈某A为冉某陈某之女,陈某B为陈某前妻之子,陈某去世前未立遗嘱,陈某名下汽车抵押给案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冉某、陈某A对陈某B提出继承纠纷之诉。庭审过程中,刘颖新律师代理原告一方确认陈某B在陈某退休后很少与其交流,且未共同居住。
【律师解读】
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范围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财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陈某某生前留有遗产,未留有遗嘱。作为继承人的二原告以及被告均有权继承。因二原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其尽赡养义务较多理应多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房屋及汽车归二原告继承,并向被告支付合理遗产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