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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夫妇均为退休职工。2002年老两口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处房产。但由于年龄问题不满足申请房屋贷款条件,于是便以女儿晓洁(化名)的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房产证上写的也是晓洁的名字。后晓洁与丈夫欲离婚。
房屋所有权不完全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福利性不完全所有权,包括房改房和解困房等;2、负债房屋,主要指通过住房抵押贷款——按揭贷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3、无所有权房屋,即分期付款购房未付清房款前。
2008年,邓某买得一套商品房。万某找对象无房居住,邓某出于朋友之情,让其好友万某登记为房屋共有人,房管部门登记资料显示:该房系邓某、万某共有。
男女双方于2005年10月25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政府出售的福利房,尚未取得共有产权证)归女方所有,男方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手续办完后,男方却不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协助义务。
村民李清堂、杜秋娥有老宅一所,房屋五间。1992年11月20日政府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原告有五个女儿,长女李群香于1991年底与李占方再婚后招为上门女婿,中间三个女儿外嫁他村;小女儿李凤仙结婚前后一直随父母生活,招钱春林为上门女婿。李群香前婚之女李延伟自幼随两原告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