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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黄先生自小和爷爷奶奶生活,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2010年3月两位老人在黄先生父母陪同下前往公证处立下遗嘱,将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黄君与罗某于1989年在隆回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树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裕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渝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渝宝。 原审被告张金妹。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1,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田某1,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蕉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二):田某2,女,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蕉岭县。被上诉人(原
原告王某甲,男,194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王某乙,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郭某甲,女,1946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
原告:张某1,女,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张某2,男,194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琼,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俊兵(曾用名张俊斌),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雯茜,女。法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