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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选择接受遗赠人的遗产,继承人当然要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遗赠人所欠的债务,而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案件当中,侄女继承了大笔遗产,却对姑妈的
因疼爱孙辈,不少年长者会选择将财产留给他们,生前立下遗嘱。但许多受赠人却不了解遗赠具有时效性,即其应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对遗赠接受的表示,否则就被视为
 孤老生前立遗嘱将其房产份额赠与保姆,而该遗赠行为却不被两位远房小辈认可,孤老的保姆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取得孤老房产遗赠。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原审原告潘邓氏的长子)。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原审原告潘邓氏的长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第三人:段某。第三人:
【案情介绍】(以下均为化名)原告:王某、黄生芝(系王某之妻)、王成(学生,系黄某之子,未成年人)、王方(学生,系黄某之女,未成年人)。被告:黄某。王某、黄生芝夫
【案情介绍】黄先生自小和爷爷奶奶生活,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2010年3月两位老人在黄先生父母陪同下前往公证处立下遗嘱,将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黄君与罗某于1989年在隆回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树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裕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渝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渝宝。 原审被告张金妹。原审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