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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优惠应认定为专属于已故配偶个人的财产性利益,可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被继承人许德麟,××××年与王某结婚,婚后共生育四子四女。许德麟去世后,其妻子主张遗嘱继承,并提交了被继承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在该遗嘱中按有两枚手指印,并加盖许某印章。对该遗嘱的真实性,部分子女不予认可。在原审过程中,因部分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并申请鉴定,然因检材无法满足鉴定的要求致使鉴定机构退件。
为处理好身后事,老人生前留下三份代书遗嘱并录了视频,意思大致都是由妻子继承遗产,但老人去世后,儿子却认为遗嘱无效。为此,母子闹上法庭。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工龄优惠并非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在房改时售房单位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的工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