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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以下名字均为化名)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女,汉族,1947年5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
工龄优惠应认定为专属于已故配偶个人的财产性利益,可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被继承人许德麟,××××年与王某结婚,婚后共生育四子四女。许德麟去世后,其妻子主张遗嘱继承,并提交了被继承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在该遗嘱中按有两枚手指印,并加盖许某印章。对该遗嘱的真实性,部分子女不予认可。在原审过程中,因部分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并申请鉴定,然因检材无法满足鉴定的要求致使鉴定机构退件。
为处理好身后事,老人生前留下三份代书遗嘱并录了视频,意思大致都是由妻子继承遗产,但老人去世后,儿子却认为遗嘱无效。为此,母子闹上法庭。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