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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多宅是否合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原则上“一户一宅”是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通过继承、合法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多处宅基地,在符合政策前提下可予保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户多宅”可依法确权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对于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于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一户多宅,村集体可依法收回或责令拆除实践中,若继承的房屋为祖宅,且继承人户籍仍在村内,可继续使用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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