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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与流转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继承、遗赠在农村房产流转过程中普遍存在。实践中,农村村民死亡后其房屋由被继承人继承,或因迁入城市而将其在农村的房屋赠与他人的情况比比皆是。在此情况下,就产生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赠与等问题,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应该随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否继承、遗赠或赠与,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特殊的用益物权,不发生继承、遗赠的的效力,原因如下:

 

首先,在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内容的第三条中,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再者,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该条文仅规定了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仅能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换言之,只有通过继承房屋这一种方式可以顺便占有宅基地,而该宅基地的占用并非法定意义上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最后,我国农村施行的是一户一宅的政策,也就是说,一户家庭只能有一处住宅,一处住宅即一份对应的宅基地。因此,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批请的,而非以个人为单位,即使本户中有人死亡,不影响户内其他成员对宅基地的使用,理论上只有当该户内全部成员均死亡或迁出,才发生继承的可能,但我国法律规定,若户内全部成员均死亡或迁出,则对应的宅基地应当收回,因此,宅基地没有发生继承、遗赠的理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