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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要不要登记?最好进行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涉及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更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从长远发展来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进行登记,既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又有利于向社会大众公示物权的状态,从而减少争端。《民法典》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上采纳的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因此,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更不能对抗第三人。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认为,农村村民享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且只有本村村民才有资格取得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应当先行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经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方可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第2条第(6)项“强化证书应用”规定: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