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个人购买宅基地的行为,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宅基地与耕地对广大农民来说都非常重要,耕地保障了农民的吃饭问题,而宅基地保障了农民的居住问题。宅基地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类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固有制度。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一类传统民事案件,虽然案件数量不多,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涉及全国9亿农民的“安身立命”,故显得尤其重要。
广义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城镇的发展和我国土地政策的调整,目前,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已经逐渐消失,现今的宅基地使用权主要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即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前提。这一点,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均有明确规定。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由于宅基地是有限和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农村居民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宅基地主要用来满足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需要,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随意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也不得出卖、出租或者抵押宅基地,否则再次申请宅基地将不会获得批准。第四,宅基地是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权利。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是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福利保障。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了农民的衣食来源,宅基地使用权则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这两项用益物权制度以其鲜明的福利特色成为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物权制度。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密切联系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成为农村居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在国家征收农民的宅基地时应当给予权利人适当的经济补助,从而体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村居民,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由于受到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限制,其购买行为自然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