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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该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04年4月与某村委会签订《承诺书》、《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该村的闲置土地70亩,租期为30年。该地块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同年,A公司将原有平房翻建5000平方米,在此建厂进行生产经营。2008年6月,A公司与另一家工贸B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一部分土地转租给了B公司。后者当年在其租赁的土地上建设了五栋砖混、钢结构的建筑物,面积约6000平方米。


2019年3月,A公司收到镇政府下发的《限期折除决定书》,该决定书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市禁止造法建设若干规定》,要求A公司自行拆除建筑物,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


A公司对当地镇政府作出《限期折除决定书》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折除决定书》。

【案件分析】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被告镇政府作出《限期折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讲解】

一、根据原告A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及《限期拆除决定书》证明:A公司在某村建设的建筑物于2004年建成,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所依据的《XX市城乡规划条例》是该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1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XX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是该市人民政府2011年10月1日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原则之一,法律法规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不得适用,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



二、2008年6月,原告与B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限期拆除决定书》所陈述的违法建筑由B公司所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作出之前,被告只针对原告进行询问调查,并未对B公司进行询问调查,对违法面积与合法面积未做调查、认定,故其认定事实不清。


【结束语】

在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拆违过程中先拆再补办手续,用后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判定之前行为违法,以“一棍子”、“一刀切”的认定处理方式也屡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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