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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62条释义:农村宅基地新规定对农民有何好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知识点

土地是万物之本、山川之根, 对于农民来说更是其安身立命之所。长久以来农村宅基地在实际用地及管理上存在着严重的散乱、低效、浪费等问题。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地矛盾愈演愈烈,面对逐渐减少的有限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便成为了我国的基本国策。


2018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作出了农村宅基地 “三权分置”的改革部署,目的是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在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加快补足农地制度改革中宅基地的短板,增强新时期农村发展新动能。稳步、有序盘活沉睡、闲置的宅基地资源。


2019年,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地的政策指引下,通过对33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以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偿使用、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为中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即将横空出世的《土地管理法》再次成为社会大众的焦点。


那么2020年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哪些修改呢,对农民的利益提供了哪些保障呢?


首先,因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难以落实。新《土地管理法》针对现行的一户一宅制度进行了重大的补充和完善,以农村村民的居住权为出发点,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不愿退出的地方政府也不能强迫其退出,合理的实现了村民户有所居的权利。


这一制度无疑是农村土地管理方面的重大创新,对于外出打工的农民来说简直就是福音啊。他们可以选择将自己闲置的宅基地房屋流转给资本或外乡人来增加收入,也可以选择继续留在本村,投资资本发展项目。


其次,为了防止宅基地审批程序过于形式化、提高宅基地审批效率,这次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应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


再次,宅基地制度改革实施后,农村宅基地办理不动产权证将成为可能,有了证书农民的宅基地房屋就更有保障了。同时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必定会给农村带来新的活力,也会吸引资本下乡发展休闲农业,带动经济发展,让农民实现增收。


可以说本次宅基地制度改革形成了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也为城乡融合发展创造内生动力。


新《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