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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灭失,村民能否重新申请宅基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小王的宅基地因洪水灾害导致房屋倒塌、宅基地灭失,小王向村委会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村委会以“本村无闲置宅基地”为由拒绝。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履行分配义务,法院审理认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灭失属于合理申请事由,判决村委会在6个月内为小王统筹分配宅基地。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征收等原因灭失的,村民有权重新申请宅基地,村委会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本案中村委会以“无闲置宅基地”为由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村民遇宅基地灭失情况时,及时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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