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共建,产权归属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老王与儿子小李共同出资在老王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登记在老王名下。后小李结婚分户,要求确认房屋产权份额,老王拒绝,小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小李提供了出资证明、施工记录等证据,判决小李享有房屋50%的产权份额,老王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使用权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房屋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造的,应认定为共有财产,产权归属需结合出资情况、建造合意等综合判断。本案中小李的出资事实清楚,应享有相应产权份额。建议家庭成员共建宅基地房屋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和产权归属,避免后续产生分割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