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被征收,继承人未实际占有使用,能否分得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老王去世后,其宅基地上房屋由子女小李、小张继承,小李为城镇居民,小张为同村村民,房屋一直由小张居住使用。后房屋被征收,小张领取全部补偿款80万元,小李要求分割补偿款,小张拒绝。小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小李作为继承人有权分割补偿款,判决小张支付小李补偿款3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属于继承人共有财产,即使未实际占有使用,继承人也有权分割。本案中小张独自占有补偿款侵犯了小李的继承权,应予以返还。建议继承人之间就征收补偿款分割协商不成的,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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