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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被他人无权处分出售,权利人能否要求返还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老王外出务工期间,其侄子小李擅自将老王的宅基地房屋以20万元价格卖给同村村民小张,小张支付款项后入住。老王返乡后发现房屋被卖,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返还房屋,法院审理认定,小李无处分权,小张明知小李非房屋所有权人仍购买,不构成善意取得,判决小张返还房屋,小李返还购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无权处分他人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房屋。本案中小张明知小李无处分权仍购买,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应返还房屋。建议村民购买农村房屋时,核实出卖人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避免购买无权处分的房屋。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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