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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边界因河道改道发生变化,使用权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小王的宅基地临近河道,后因河道自然改道,原宅基地部分区域被河水淹没,同时新增一片河滩地与小王现有宅基地相邻。小王主张新增河滩地应归其使用,村委会以“河滩地属村集体所有”为由拒绝,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使用权。法院审理认定,新增河滩地属村集体所有,小王无权主张使用权,判决驳回其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以确权登记为准,河道改道新增的河滩地属村集体所有,村民无权自行主张使用权。本案中小王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建议村民因自然灾害、河道改道等原因导致宅基地变化的,及时向村委会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重新确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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