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宅基地上房屋分割,非本村村民配偶能否获得产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小李(本村村民)与小张(城镇居民)结婚后,在小李的宅基地上共同出资建造房屋。后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小张要求分割房屋产权,小李以“小张非本村村民”为由拒绝,主张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小张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小张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判决小张享有房屋折价补偿款4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时宅基地上夫妻共同建造的房屋,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非本村村民的配偶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仅能获得房屋折价补偿。本案中法院兼顾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人身属性和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建议离婚时涉及农村房屋分割的,优先协商折价补偿方案,避免权属争议。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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