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擅自收回村民宅基地,村民能否要求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老王外出务工,宅基地上房屋闲置多年,村委会未经老王同意,以“闲置超过2年”为由收回宅基地,并将其分配给其他村民。老王返乡后发现权益受损,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返还宅基地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定,村委会收回宅基地程序违法,判决返还宅基地,赔偿老王房屋闲置损失2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村委会收回宅基地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未经村民同意擅自收回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村委会以“闲置2年”为由收回,但未履行法定告知、听证程序,属于违法收回。建议村民闲置宅基地时,及时与村委会沟通备案,遇违法收回情况时,保留相关证据维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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