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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分户申请新宅基地,村委会以“无闲置土地”为由拒绝,能否要求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小王与父母分户后,无自有宅基地,向村委会申请新宅基地,村委会以“本村无闲置土地”为由拒绝。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履行分配义务,法院审理认定,小王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村委会应统筹安排,判决村委会在1年内为小王解决宅基地问题。

 

【刘颖新律师评议】

符合分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村民,有权申请新宅基地,村委会以“无闲置土地”为由拒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村委会履行义务,保障了村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建议村民申请宅基地时,提交完整的分户证明、无宅基地证明等材料,依法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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