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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借款,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老王因资金周转需要,将自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给同村村民小张,借款10万元,签订抵押合同并交付宅基地使用权证。借款到期后老王无力偿还,小张要求行使抵押权,老王主张抵押合同无效,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抵押合同无效,判决老王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小张返还宅基地使用权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和福利性,不得用于抵押,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双方的抵押行为无效,老王应返还借款。建议村民切勿将宅基地使用权用于抵押,避免因合同无效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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