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冯某家祖宅占地宽广,系解放前建造。上世纪80年代第一次土地登记时,因当时测量技术落后和登记意识不强,仅登记了部分面积。现开展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经测绘,冯某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范围远大于登记面积。村委会认为超出登记部分为集体土地,应予收回或由冯某缴纳有偿使用费。冯某主张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超出部分系历史形成,且长期由其家使用,应一并确权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历史遗留的超面积宅基地确权是当前农村土地工作的难点。
政策沿革与尊重历史原则: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的宅基地,只要至今未扩大,无论是否超标,均可按现有面积确权。1982年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超占的,需根据当时地方规定处理。1987年以后超占的,处理最为严格。
对本次纠纷的分析: 冯某家的情况很可能属于1987年以前的历史占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对这类因房屋连带而形成的超占,且未因超占引发过争议的,在确权登记时,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占面积,不予确权发证,但允许继续使用。待以后分户建房、房屋拆迁、改建时,再按届时规定处理超占部分。
村委会的权利主张: 村集体有权对超占部分主张权利,但不能简单强制收回。对于确实长期稳定使用、形成既成事实的历史超占,采取“注明但不确权”的方式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务实做法。村委会要求缴纳有偿使用费,需经过村民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律师建议: 冯某应积极配合测绘和调查,提供能证明长期稳定使用的证据(如老地契、历史照片、证人证言等),争取在确权中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处理结果,即承认其对超占部分的“事实使用权”,避免被直接收回。
相关法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第七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