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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借款的效力与实现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为筹集生意资金,以其名下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作为抵押,向周某借款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孙某未能按期还款,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请求拍卖该宅基地及房屋以清偿债务。村委会提出异议,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抵押合同无效,且即使拍卖,受让人也必须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是法律和政策严格限制的领域。

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目前,国家正在试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但在非试点地区,普通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抵押登记的问题: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因基础法律关系(抵押合同)无效,该登记行为亦不产生合法的抵押权效力。登记机构可能因审查不严而需承担责任。

债权人的权利救济:抵押权无法实现。周某的债权仍存在,可要求孙某以其其他个人财产偿还债务。本案中的抵押行为可视为一种担保意向,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周某可主张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很难就宅基地房屋的拍卖款优先受偿。

试点地区的特殊规定:在国家批准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政策有所突破,允许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若本案发生在试点地区,且符合试点方案规定的条件(如抵押人有多处住房、权属清晰、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则抵押可能有效,实现抵押权时也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或符合条件的人员间流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