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石某甲与刘某系夫妻关系,石某乙系二人之子。杨某与石某乙于2010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20日离婚。2010年11月13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石某甲签订《某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需拆迁乙方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和附属物;乙方家庭人口共4人,分别是户主石某甲,妻刘某,长子石某乙,儿媳杨某。杨某请求三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回迁安置房购买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因某号宅院拆迁,被告石某甲作为该宅院宅基地登记使用权人,原告杨某、被告刘某及石某乙作为被拆迁家庭人口,均应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原告杨某作为被拆迁家庭人口,其享有使用优惠购房指标购买回迁房的权利,被告石某甲作为涉案宅基地登记使用权人有义务协助原告杨某办理购买回迁安置房的相关手续,且某公司作为回迁安置房的出卖人,亦有义务协助原告杨某办理购买回迁安置房的相关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