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与房屋灭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柏XX父母在世时村里分给了2间房的宅基地1块,因柏XX全家人常年在外经商,没有对该房屋进行管理和使用,致使其住宅成了危房。2011年初,柏XX打算将这2间房子拆了重新建造。但是拆了以后,四合村委会却通知柏XX不能建房,并要收回这块宅基地。柏XX认为自己属于合法继承者,四合村委会不应该将宅基地收回。
【刘颖新律师评议】
柏XX依法继承的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因为房地一体,继承房屋时就当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一旦将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四合村委会可以收回该宅基地。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宅基地不能成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进行继承。对于由此形成的"一户多宅"的情况,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的宅基地。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使用该房屋和加以必要的维护,如果房屋一经拆除,即失去了重新建造的权利。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