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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陈立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陈立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陈立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2017年陈立建房所在区域内的房屋被征收,因认定陈立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陈立等四人未被纳入征收安置补偿范围。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陈立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陈立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基于陈立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安置。至于陈立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行政机关仅以陈立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