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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丈夫谢某共育有五个女儿,第三人系李某次女。2006717日,第三人向安阳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要求就李某家老宅基地为其登记颁证。2007122日,安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第三人谢某。李某认为该颁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户的每位家庭成员对该户取得的宅基地均享有使用权。虽然宅基地登记的使用权人为第三人,但由于登记的宗地用途是宅基地,因此第三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代表其当时所在的户取得的,并非仅是其个人取得的。李某作为涉案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之一,既未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未被纳入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范围,这意味着其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在严格意义上并未得到法律认可,其相关合法权益在土地的使用、流转、征收、补偿等法律关系中,都将无法得到周延的保护。安阳县人民政府在未对谢某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及丈夫名下是否经过谢某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也未对涉案宅基地的权属来源及家庭户籍等情况进行必要核实的情况下,为谢某颁发被诉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合理、审慎地履行审查职责。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