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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已有宅基地,后又取得一份宅基地。李某与同村王某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李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支付款项。当王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张某阻止,致使王某无法建房。王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邻居张某以王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李某在已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不能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为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王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则王某建房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邻居张某不构成对王某的侵权。对于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