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后确权登记被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村民林某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超建两层,总面积超出当地规定标准150㎡。2021年,其申请不动产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为其办理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2023年,镇政府在巡查中发现该房屋属违法超建,遂向自然资源局发函建议撤销登记。自然资源局作出《撤销不动产登记决定书》。林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应以合法权利为基础。林某房屋部分属违法建筑,登记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撤销登记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反映“确权登记”与“违法建设”之间的冲突。律师强调,确权登记不是“洗白”违法建筑的工具,必须坚持“先处理违法、再确权”的原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必须合法、明确。对存在违法建设的房屋,应先由城乡规划部门认定并处理,整改完成后方可登记。本案中,自然资源局在未核实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即办理登记,属于程序违法。虽已发证,但可依法撤销。律师建议:建立“多部门联审机制”,确权前须经规划、农业、环保等部门联合审查;推行“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理”,对确因政策变动导致超标的,可补办手续;加强登记人员培训,防止“重形式、轻实质”;明确撤销登记后的救济路径,如允许补正后重新申请。
【相关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