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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收回长期闲置宅基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系安徽省黄山市某村村民,1995年获批一处宅基地并建成房屋。2003年举家迁往县城居住,房屋长期空置。2021年,村委会以“连续五年以上未使用,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为由,依据村规民约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拟将该地块重新分配给本村无房户。王某不服,认为其户籍仍在本村,且房屋未倒塌,不属于“废弃”情形,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收回决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村集体可在特定情形下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但需满足“确因需要”“经批准”“给予适当补偿”等条件。本案中,村委会未履行听证程序,未评估房屋现状,亦未提供补偿方案,程序违法。判决撤销收回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村集体收回闲置宅基地”争议,反映出当前农村土地集约化利用政策与农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张力。律师认为,宅基地不是“私有财产”,但也不是“任意处置的公共资源”。其收回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可收回宅基地的情形包括:(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二)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其中,“长期闲置”并非直接法定事由,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停止使用”。本案中,王某虽长期未居,但房屋仍存,户籍未迁,且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难以认定“停止使用”。村委会以“村规民约”为依据直接收回,属于越权行为。村规民约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更不得剥夺公民基本财产权益。律师建议:地方政府应出台统一的“闲置宅基地认定与处置办法”,明确“连续三年以上无正当理由空置”可启动收回程序;建立“预告—听证—补偿”机制,保障原使用权人陈述申辩权;探索“有偿退出”机制,鼓励农户自愿交回宅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偿或置换指标;对确需收回的,应给予合理补偿,包括房屋重置价、搬迁费等。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权和自治权的监督,有助于防止基层组织以“公共利益”之名行“权力扩张”之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