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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宅翻建引发的宅基地使用权共有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兄弟姐妹四人,父母早年在江苏省苏州市某村留有一处祖宅,宅基地登记在父亲名下。2010年父亲去世后,房屋由母亲与小儿子李某共同居住。2020年,母亲去世,兄弟姐妹未进行遗产分割。2022年,小儿子李某未经其他兄弟姐妹同意,拆除旧房并出资翻建为四层楼房,用于自住及出租。其他三位兄姐得知后,认为祖宅所占宅基地及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李某擅自翻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对宅基地及房屋享有共有权,并要求分割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专属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原房屋作为父母合法财产,可由四名子女依法继承。李某擅自拆除共有房屋,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鉴于新房屋为李某全额出资重建,且其他兄姐长期未尽赡养义务、未主张权利,法院判决:确认其他三位兄姐对原房屋价值享有相应继承份额,李某补偿每人房屋折价款15万元;但宅基地使用权由实际使用人李某享有,其他兄姐不具有本村户籍且未实际居住,不支持其分割宅基地使用权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集中体现了“房地分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题。律师指出,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身份取得,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不能继承、不能分割、不能自由流转。但地上房屋作为私有财产,可依法继承,由此产生“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矛盾。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通常采取“房屋继承+宅基地不继承”的折中路径。即:继承人可获得房屋对应的经济价值补偿,但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若房屋灭失,集体有权收回土地。本案中,法院支持货币补偿而非实物分割,既尊重了历史事实,也符合现行法律框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